南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人机查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安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河道发现,某农田排水沟内有废水正在流入新港河。执法人员根据该线索对上游养殖户进行摸排,发现废水来源于海安某家庭农场。根据该问题线索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户建有41个虾塘,占地面积30余亩,其中25个虾塘正用于南美白对虾养殖。现场检查时,该养殖户正在出虾,有养殖废水从虾塘排放至西侧排水渠内,又经该排水渠排放至西侧农田排水沟,最终排入南侧新港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案例二 南通某织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8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其住宅南侧的河道水质发白,怀疑有企业非法排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利用无人机高空溯源,结合周边企业分布,判断某织造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排污嫌疑。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因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检修,为缓解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压力,私自将调节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该单位厂区东围墙外荒废空地,最终导致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空地南侧围墙外的丰产沟排放至河道。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6年4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9.3141万元整。

案例三 南通某粮油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6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南通某粮油有限公司码头堆场部分物料未采取防尘覆盖。经现场核实,该单位码头堆场呈“L”形分布,北侧堆场区域有两处地块堆放有大理石石粉,堆高约20厘米,堆存面积约1000平方米,未采取防尘网遮盖。堆场北侧中部区域、西北角区域有两处地块堆放有脱硫石膏,最大堆存高度约3米,堆存面积约4000平方米,大部分区域未使用防尘网遮盖。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表明,在辅助生态环境执法行动中,无人机具有机动性能强、覆盖范围广、巡查效率高等优势。运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有效解决了传统巡查盲区多、隐蔽排污难发现、巡查区域小的监管痛点,实现对各类零散、隐蔽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溯源、高效取证。

以上三个案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以前办理的案件。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用好科技手段,持续深化“人防+技防”协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