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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XPCC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Industry缩写:XAE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内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兵团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规范,引导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靠服务谋求发展,为促进新疆兵团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主管单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6号南湖明珠大厦 20 层 2006-2 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参与制定新疆兵团环保产业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含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内部协调,规范生态环保产业市场及会员行为,促进平等竞争;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环保产品、技术标准及质量规范的研究、推广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咨询及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公益活动;宣传普及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建立本行业数字化网络平台,收集整理环保产业发展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产品、技术、工程、运维、监测、监理、咨询、评估、金融、贸易和信息等服务,及相关的能力评价、筛选、技术咨询、认定、推广和宣传活动。

(四)搭建环保企业与政府间的常态化对话平台,协助政府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意见、正当诉求及建设性建议,为行业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咨询建议,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向国家、自治区及新疆兵团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诉求,维护生态环境权益及会员合法权益,提供信息支持与政策咨询。

(六)构建专家库,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市场分析、专业咨询、投融资对接及法律咨询与援助;疏通产供销渠道,开拓市场;组织专业培训(含职业技能培训)、技术交流、行业合作等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七)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国内外环保产业会展(含专业展览会、专题招商会)、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国内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技术推广、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及资料,维护协会网站,为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八)推广、研究和制定行业标准,协助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及登记服务;组织环保技术进步奖励评选、技术评估与示范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行业知名品牌,搭建名牌产品服务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声誉及知识产权,协助政府打击伪劣假冒产品,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十)受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承办与生态环保产业相关的其他工作;完成各类委托或授权业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提供信息、政策和法律咨询。推广、研究和制定行业标准;搭建平台,组织交流,推广产品;提出相关建议;组织会展技术交流;组织专业培训;受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生态环保产业有关的其他工作。完成委托或授权业务。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守“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要求;

(四)热爱环保事业,立志为我国环保事业做贡献;

(五)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本行业内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新疆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并提交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标识、企业信用说明书及相关资质等;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后,由本会理事会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发挥会员之间团结协作、群体作用;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即注销该会员资格;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销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申请登记;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且为单数。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的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1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决议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提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副会长1人,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领导层总人数的1/3,名誉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领导层总人数的1/3,秘书长1人。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秘书长人员为兼职人员,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同意。

增补理事,可以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可以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会长)、执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环保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环保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理事长(会长)、执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本会理事长(会长)、执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会长)、执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当法定代表人不是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时,此项职权由实际的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四十三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七)向理事长(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前,应将新一届理事长(会长)、执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 天。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设立党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环保事业发展,促进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并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应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2025年8月24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