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我区生态环境执法适用依据,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如下渠道予以反馈:
1.联系电话:0991-4165459;
2.信函请邮寄: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条款的说明.doc
附件:2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理由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