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分级分类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书面意见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业务处 寇晓亮
联系电话:0991-4165378
电子邮箱:284910264@qq.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邮编:830063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