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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底数不清、去向难控、无序转移”等问题,自2021年7月起,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利用“电子二维码”对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持续优化系统功能,逐步构建起全过程追溯、全领域监管、全方位对接的监管体系,充分用足用活用好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效能。2023年11月,将“危险废物系统”升级为“固体废物系统”,进一步探索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一体化协同监管模式,严防污染物二次转移,防控环境风险。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规范引导作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近期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大道以南、靳江河以东,原采用MSBR+人工湿地+紫外消毒的主体工艺,于2012年投运,污水经MSBR池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经人工湿地处理后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深度处理组合池(反硝化生物滤池+高效气浮池),改造MSBR池、紫外消毒池等,将厂区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提高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准Ⅳ类标准(TN≤10mg/L)
上海工业园区是上海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承载空间,也是全市VOCs治理的主战场。全市100余个工业园区集中了60%以上工业源VOCs排放,体量大、来源杂、邻避效应突出。然而,现有园区VOCs监管主要依赖人工排查,耗时长、精度低,一度让园区治气“看得见污染、找不到源头”。
2025年7月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花执法大队根据“双随机”任务安排,对位于同升街道金海路的湖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停止使用、无运行台账及加药记录;理化室清洗池低浓度废水未按要求中和处理,废水处理设施的管道上加装了三通阀,废水直接流入生活污水管道,排入市政管网后进入圭塘河流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湖南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推选活动。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审议等程序,张家界市、长沙市、怀化市、湘西州、郴州市、邵阳市、岳阳市、株洲市等市州办理的“张家界市某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渗漏污染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湖南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工业废水排放、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施工扬尘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滥伐林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非法越界开采、非法电鱼、非法堆土导致生态破坏等类型,较好地反映了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丰硕成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
建设规模为扩建4万吨/天污水处理设施,对原有4万吨/天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工程总投资约3.16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5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规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近期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排放、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未批先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无证排污等多发类型,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精准、裁量程序规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旨在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全社会的环保法治意识,彰显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公正执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自觉履行法定环保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守法经营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针对通州区1000家餐饮企业的1500个烟道的净化器开展油烟净化器运行状态及油烟浓度监测设备建设、运维与数据服务。
本项目研发了多项针对性专利技术,创新了地下水污染原位修复方法,集成了“原位阻隔+原位化学耦合微生物+改进型可渗透反应墙+植物修复”技术体系,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工程质量优良,二次污染可控,设施运行稳定,达到了既定的修复目标,实现了地表、地下污染系统治理与水体、土壤生态协同修复。形成的“加强前期谋划+聚焦问题识别+深化跟踪评估+注重成果集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模式、“原位靶向修复+末端深度修复+地表地下污染协同修复”技术模式、“注重技术方案研究+严格施工组织管理+强化过程技术指导+实施全流程监理”工程模式,具备较强的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修复工程共包括21个废弃矿山,修复总面积1953285.25㎡,其中绿化面积1852780.65㎡,水田复垦面积100504.60㎡,旱地复垦面积954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