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66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18号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8日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书面意见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张莉媛
联系电话:0991-416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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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邮编:8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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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