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2〕28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朱凡
电 话:0991-4165459
邮 箱:sc@xjepb.gov.cn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邮 编:830063
附件下载:
关于调整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关于调整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