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严格执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1.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紧密结合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开展工作。发展本专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本会会员或专家委员会成员;
2.接受政府委托和本会安排,开展本专业领域政策研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制定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3.为本分支机构委员提供政策、技术、人才、市场、信息、投融资等领域咨询服务;
4.制定本专业领域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5.根据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调查,分析行业运行情况,编制行业发展报告、行业年度评述和展望等;
6.推进本专业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政府委托和本会安排,参与国标、行标编制,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7.组织委员单位参加环境技术进步奖励,先进技术评估、示范与推广,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8.根据本会安排,推进并组织开展政策、标准、技术、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
9.根据本会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在本专业领域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和会议,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产业技术、经济等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本会单位会员为主。凡本会会员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经协会理事会及分支机构认可后可任职分支机构委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3.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4.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5.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委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本会办事机构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常务委员会。
1.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职权,依照《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专业领域重点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骨干企业(政、产、学、研、用、金)等,并考虑地区分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可连任。
2.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向分支机构派一名联络员,加强工作联系。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2.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3.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秘书长应为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且有充沛时间承担分支机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要点;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3.决定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十四条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或一定数量会员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研究,提交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
1.符合我国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需要;
2.符合民政部对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要求;
3.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分支机构建设布局;
4.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环保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科研开发机构等;
5.不能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专业领域相同;
6.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设在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2.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应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4.承诺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
1.设立理由、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
2.建议依托单位的同意书;
3.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4.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草案);
5.工作场所证明;
6.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7.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1.依托单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书面设立申请(含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议;
2.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设立,筹备期为半年;
3.依托单位提出成立大会方案,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4.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5.成立大会后,分支机构将选举结果和会议纪要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分支机构登记证》,刻制印章;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分支机构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本会组织领导下开展换届工作。换届程序为:
1.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换届方案(含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2.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召开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3.换届大会后,分支机构将换届结果和会议纪要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换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能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严格执行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1.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2.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本会办事机构发展会员,催缴会费,不能单独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或委托,可以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理事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有目标和计划地开展工作:
1.认真制定本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
2.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3.每月月底前报备下月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各项活动时,至少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25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主要包括:
1.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2.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和培训活动;
3.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5.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6.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至少三个月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办事机构按程序向外事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本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并在本会网站建立本分支机构的网页并及时提供本分支机构动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指定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六章 分支机构考评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照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支机构工作计划,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对分支机构进行考评(考评方式按年度考评方案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
1.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办法按年度考评方案实施);
2.对考评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要求整改,整改后考评依然不合格的,将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调整该分支机构秘书长、主任委员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七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撤销或变更该分支机构的建议:
1.根据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的分支机构;
2.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
3.连续两次未参加年度考评的分支机构;
4.整改后考评不合格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托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