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编号:BTHBCYXH-ZD-2024-02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二)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三)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四)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七)以书面形式提示到期的会员单位,及时续交会费。
二、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2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四)单位会员会费2000元/年。
三、会费交纳办法
(一)新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3年会费,并由我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单位会员应在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前二个月内,一次性交纳3年会费,并办理新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三)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根据其当选的时间于每年1月30日前或6月30日交纳当年理事会费。
四、会费的使用
(一)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二)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地方协会秘书长工作会、分支机构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其他正当开支。
五、其他
本办法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