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三)

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舒某某滥伐林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支持磋商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基本情况

(一)线索来源

2026年3月6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办理舒某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发现其滥伐林木行为可能造成案涉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将线索移送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二)调查评估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涉案区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过对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采用卫星云遥日新图比对,确认森林生态系统受到损害;对生物多样性、珍稀动物栖息地、重点野生植物等进行现地调查,未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未发现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植物。经量化评估,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760元,其中生态修复费用7121元,生态服务期间功能损失费3639元。

(三)磋商情况

2026年3月16日,根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邀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本案磋商。2026年3月23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磋商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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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会议

(四)修复情况

赔偿义务人于2026年3月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造林合同》,委托其按照《新晃县贡溪镇上田村“冲木降”滥伐林木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要求完成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并一次性支付生态修复造林费用7121元,4月2日通过首次验收。对于期间功能损失,赔偿义务人以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购买会同县广坪国有林场2024年度湘林碳票项目碳减排量36.39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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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森林生态系统是碳库建设与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森林碳汇更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路径。本案涉及滥伐林木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服务功能多重损害,在传统补植复绿的基础上引入碳汇认购机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多元化修复,是新晃县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法治实践,其探索的多方式赔偿、多维度修复等做法对同类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一)司法与行政高效协同。本案是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高效衔接的基层实践。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作用,依法启动索赔程序并开展损害调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全程支持磋商,提供法律监督与司法保障,形成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同向发力、职能互补的协同格局。

(二)全链条生态价值核算。不仅要求对被直接破坏的林地进行物理修复,还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死角”覆盖。对受损林地的碳储量损失进行专业、严谨的量化计算,确保了损害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真正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三)碳汇交易闭环修复。突破传统经济赔偿的单一形式,引入林业碳汇交易作为生态环境期间功能损失的赔偿方式。赔偿资金通过碳汇交易市场流入国有林场,反哺林权所有者进行长期管护,实现了生态效益与民生效益的双赢。这种“破坏者赔偿—林农受益—生态增量”的可持续机制,为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司法路径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