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协会
为做好配套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一段时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清理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6件,其中集中打包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4部、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修改’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分类施策、精准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李跃红介绍,“在清理重点上,对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
经过认真梳理比对、与多部门沟通研究,自治区本级拟清理9件法规,目前已有6件完成清理工作。此外,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自治区有立法权的4个设区的市、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同步进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集中清理。其中,4个设区的市、5个自治州拟清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21件,6个自治县清理单行条例2件。例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通过了废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其废止理由充分体现了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的严格要求:该办法部分条款及法律责任设置与法典规定不一致;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在法典施行之日废止;同时,该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存在重点领域管控缺失、区域联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而法典专设分编共4章7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办法已无修改空间和必要。这一废止决定,正是各地以法典为标尺、精准清理存量法规的典型缩影。
李跃红表示,将持续跟进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完成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不断增强全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为建设美丽新疆、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