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石河子市“亮剑”首例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环境违法案件

近日,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线索,对辖区内某企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这也是自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兵团辖区首例依据新法典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标志着法典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正式“亮剑”。

8月中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辖区某排污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正处于调试阶段,尚未完成比对试验,自动监测数据不具备法定效力。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义务及时开展手工自行监测,生产期间废水重点污染物排放状况失去有效监测手段,导致排污监管出现盲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案件调查阶段,涉事企业结合自身整改行动、生产经营实际等情况提出陈述申辩。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意见开展全面复核,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既客观看待企业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等积极行为,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予以考量,同时明确,设备调试、经营压力等客观情况,不能等同于法律豁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违法事实、风险后果与整改表现,对该企业作出6.74万元的行政处罚。8月26日,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9月4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的办理,为辖区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排污许可证绝非一纸备案文书,而是必须扛牢压实的法律“责任状”;自行监测绝非可松可紧的自选动作,而是每一家排污企业必须落实的法定“必答题”。在线设备调试、项目过渡阶段,不能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借口,不存在监管“空窗期”。任何寄希望于以客观理由规避法定义务、抱有侥幸心理的行为,都将直面法律的刚性约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以法典施行为契机,以本案为鲜活普法样本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用好法治利器,督促辖区企业树牢守法意识,为师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兵团日报全媒体记者 秦俊伟 通讯员 白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