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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要求,我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结合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经征求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2022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级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与合理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年7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建议发送至zfj@sthjt.xinjiang.gov.cn,邮件主体请注明“修订建议”字样。
附件下载: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