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一批典型案例(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为持续规范辖区排污许可管理秩序,压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规治污法治意识,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台账记录不规范、环保管理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梳理汇总近期查办的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引导全地区各类排污单位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各项管理要求,常态化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资料留存等基础环境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侥幸麻痹思想,全面提升企业依法排污、合规治污能力,持续夯实辖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一:墨玉县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根据上级部门线索交办,对辖区某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发现,该企业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排污管理单位,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开展常态化自行监测,存在多项监测工作缺位问题。其中,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泥、工业噪声、无组织废气等多项法定、许可要求的监测项目存在长期漏测、少测情况,现场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墨玉县某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6年3月27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墨玉县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9420元。

【启示意义】

本案涉案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持证后未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废水、污泥、噪声等多类指标长期漏测少测,监测资料缺失,因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松散、存在重运营轻环保的侥幸心理受到行政处罚,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将纳入环境信用记录,若拒不整改还将面临停产整治,教训十分深刻。全地区所有排污企业要以此案为警示,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因子、频次常态化开展自行监测,同步规范完善监测台账、原始记录与数据上报工作,健全内部环保管理机制,切实把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案例二:洛浦县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洛浦县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至6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其污水综合处理站排口监测项目数仅达到85%,大肠杆菌群数、动植物油等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洛浦县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洛浦县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6000元。

【启示意义】

屠宰行业污水含畜禽粪便、油脂、微生物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全覆盖是管控排污风险的关键环节。该企业污水排口监测覆盖率不足、大肠杆菌群、动植物油等特征污染物未按要求手工监测,违反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法定要求并被处罚,为同类涉农排污企业敲响警钟。各排污经营主体要压紧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自查,严格落实许可证全部污染物指标监测要求,坚决杜绝漏测、少测、缺项监测问题;规范整理、妥善保管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觉规避环境违法风险。

案例三:和田市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9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和田市某医院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医院于2023年2月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该院污水需按季度开展手工自行监测,但该医院2025年第二、三、四季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长期未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监测缺位问题。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6年7月3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700元。

【启示意义】

本案警示辖区各类持证排污单位,尤其是医疗机构等简化管理排污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切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部分单位存在“重办证、轻管理”以及环保工作“一托了之”的侥幸心态,过度依赖第三方服务,自身疏于监督管理,加之人员岗位变动后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自行监测长期断档缺位,最终引发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法定责任,也是规范排污管理、防范环境风险、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各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依法持证、按证排污理念,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及行业规范要求,按时、保质、全覆盖开展自行监测,规范留存原始监测记录,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杜绝漏测、缺测、断测等问题,全面规范日常环境合规管理工作。

案例四: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填写污水处理设备维修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2025年1月份至12月份自行监测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如实填写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20日《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污水处理设备维修记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6年5月22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填写污水处理设备维修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3100元。

【启示意义】

完整留存监测原始记录、如实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的法定义务,是生态环境部门精准核查企业排污状况的核心依据。本案企业同时存在全年废水、废气、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未规范留存、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虚假填报两项违法行为,被合并予以处罚,充分体现执法机关对监测资料保管、台账记录两类违法行为同步从严查处的导向。辖区各排污单位要全面吃透排污许可管理法规要求,一方面分类归档、长期留存完整监测原始记录,满足五年保存期限要求;另一方面严格按照许可规定如实记录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维信息,杜绝漏记、虚记、补记等问题。通过同类案件常态化查处,持续引导企业树立持证守法、按证管理理念,推动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精细化监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