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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新疆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存在固体废物贮存不规范问题。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将车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轮胎、轻薄料、废钢、废座包、废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露天堆放于厂区内空地。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对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规范化贮存管理要求,已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违法现场影像资料,固定相关违法证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为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推动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精准执法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精准排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确保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二是帮扶指导是推动问题整改的重要支撑。在执法查处的同时,要注重对企业的帮扶指导,针对企业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政策难题,提供精准服务,帮助企业明确整改方向、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实现“查处与帮扶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