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公检法机关修订印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2015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原自治区环保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
 
《实施意见》明确了“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环境健康权益”的总体目标,依照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2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联合执法制度以及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新增了咨询会商制度、协作配合制度、联合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等4项制度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一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二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按照最新机构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承办机构,将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更新调整为各级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部门;三是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案件移送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共享制度、协作配合制度、联合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等8项相关制度;四是工作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检法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夯实了制度保障,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提供了有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