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兵团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兵工信科技〔2025〕38号

 

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

经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第11次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兵团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9日

         

兵团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兵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中试支撑能力,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更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产业链延链强链补链,根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结合兵团制造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制造业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面向兵团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汇聚各类产业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及技术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载体,对产业科技创新提供战略支撑引领作用。

第三条 中试平台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化,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培育中试专业人才队伍,提供高水平中试公共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第四条 鼓励兵团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围绕兵团七大主导产业和21条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及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平台。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以及“自主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局)负责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中试平台认定和管理。

(二)制定中试平台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中试平台总体布局和建设导向。

(三)指导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和升级,根据需要制定中试平台建设、运行条件与规范。

(四)支持中试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升级。

第七条 各师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师市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各师市支持中试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中试平台建设纳入师市发展规划。

(二)负责中试平台培育。支持师市企业和院校、科研机构培育创建中试平台,达到认定基本条件后,可推荐报送兵团工信局认定。

(三)对中试平台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四)对中试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推荐、指导和监测,协助开展中试平台评审、验收及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 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行、管理等主体责任,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实施中试平台建设方案,明确平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等内容。

(二)支持中试平台建设和发展,在资源配置、试验场地、仪器设备、运行机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中试平台建设相配套的人才、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协助中试平台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核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中试平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中试平台应与兵团七大主导产业和21条重点产业链部署紧密结合,对产业科技创新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应制定规划建设方案,突出公共服务导向,具有公共服务性质或功能,积极提供综合性、专业化中试服务及系统化解决方案。

(二)基础条件。中试平台应围绕兵团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原则上建设申报主体须为21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骨干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法人实体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场地设备。有承担相关领域中试任务必需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有固定中试场地及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试验场地相对集中。中试场地及周边配套设施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专用软件及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四)专业人员。拥有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拥有专职技术人员10名(含)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或具有技术经理人才3名(含)以上。

(五)服务能力。具有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服务的中试线。愿意发挥中试平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

(六)技术优势。中试平台应拥有对行业或区域相关技术资源的整合、辐射及带动能力,具备完善的中试技术体系。应制定明确的中试技术路线图,开展并取得行业中试关键技术、基础共性技术、数字化中试技术等突破,在本领域中试技术路径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领先性。近3年具有承担相关领域兵团级(含)以上项目经历。

(七)其他条件。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的安全、质量事故,无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偿债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试平台采取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组织申报。中试平台认定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兵团工信局发布中试平台认定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师市工信部门。

(二)师市推荐。各师市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试平台申报推荐工作,将本师市培育的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中试平台推荐报送兵团工信局,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三)兵团认定。兵团工信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师市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综合研究论证后,择优认定。

(四)挂牌命名。兵团工信局对认定的中试平台授予“兵团XXX制造业中试平台(XXX为方向)”,挂统一标牌,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章 管理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自评。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试平台申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周期评估。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中试平台原则上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评估,在有效期满当年可申请评估。兵团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运营主体需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再次复核,再次复核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中试平台。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中试平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无故不开展年度自评,未按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四)周期考核评估不合格,且在1年后二次复核仍不合格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因以上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中试平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师市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兵团工信局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师市工信部门根据兵团工信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辖区内中试平台复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强化政策协同

第十七条 促进中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等政策有机结合,加强中试信息交流、资源共建共享、产业链对接协同,优化配置要素资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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