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参谋和咨询作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决策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专家库建设与完善工作。协会秘书处具体承担专家的征集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适用、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以下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自然生态保护、水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农村生态环境、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与监控预警、生态环境类仪器设备技术论证、环境应急与风险防控、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危险废物鉴别、环境健康、生态环境宣传及舆情应对、财务评价、信息化等。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
原则、学风良好、廉洁自律为行为准则;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熟悉国家、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掌握有关的政策文件、导则标准、技术方
法和相关技术规范;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注册环保相关资格证书,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 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在生态环境相关工作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特长或具备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优秀年青学者,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参加生态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现场踏勘等相关活动,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特别需要的或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从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专家中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按专业领域进行管理。专家申请入库须按照第四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以及《专业领域生态环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专家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专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公开征集公告另行发布。
第九条 入库专家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函告专家所在单位或者本人,并颁发专家电子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1 次。专家库人员名单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委托,对生态环境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评审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根据咨询评价服务的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费,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四)抵制、检举、揭发评审或咨询等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一)在职人员,在工作日和工作期间,承担技术咨询工作前,需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对参加的技术咨询工作应当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三)实行利益回避机制,被抽取的专家在从事的工作中与相关单位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工作、商业、技术秘密、咨询评价的过程情况、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需邀请专家提供咨询、评审服务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特殊专业或者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后可在专家库人员外定向选取专家。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另行确定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的抽取或者选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考核激励机制。注重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每年专家库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对认真履职、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视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对表现突出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激励。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年龄达到65 岁或身体原因等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年度内连续三次邀请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
(四)违反廉洁、保密、回避规定的;
(五)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六条 专家在相关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逐步实现对专家入库、专家选取、专家管理、专家考核等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