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填报典型案例2026年

案例一: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与环评不符

某农产品烘干排污单位环评审批1台3t/a和1台4t/a生物质热风炉,为农产品烘干提供热源。排污单位实际建设为2台3t/a和1台4t/a热风炉,与环评不符。

案例分析:排污单位实际烘干能力从环评审批的7t/a增加至10t/a,烘干能力提升约42%。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二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加30%及以上的”,该排污单位疑似存在重大变动。

整改措施:排污单位现场恢复为环评审批的1台3t/a和1台4t/a生物质热风炉,并据此申领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与环评不一致的,如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属于重大变动,排污单位应按环评恢复现状或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环评审批权的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案例二: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不符

某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环评要求煤炭破碎废气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污单位现场实际建设为煤炭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煤炭破碎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不符。

案例分析:烧结板除尘器是一种以高分子烧结过滤板为核心元件的高效干式除尘设备,对烟尘中0.1μm-1μm颗粒物去除效率优于布袋除尘器,并且整体除尘效率高于布袋除尘器。该排污单位擅自将环评审批的煤炭破碎排放口烧结板除尘器改为布袋除尘器,疑似存在《火电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九条“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情形。

整改措施:将煤炭破碎排放口除尘设施由布袋除尘器改为烧结板除尘器。

启示意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落实环评与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相应工序污染防治设施要求,若环评和行业规范都做了相应规定,应落实相对严格要求。若存在降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能的,应对照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存在重大变动。

案例三:企业废气排气筒未设置手工监测口

某从事滴灌带生产排污单位根据环评要求熔融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该排气筒需按照1次/半年监测频次开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氯化氢等废气因子的手工监测。该排污单位实际建设中15m排气筒未设置废气手工检测口。

案例分析: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应根据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口,同时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中“4.2.3 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2倍烟道直径”要求,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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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建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要求规范设置废气手工检测口。

启示意义:排污单位应严格对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要求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若存在监测断面位置不合理、监测孔设置不规范、采点位标识牌缺失等问题,可能造成排污单位监测数据无效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