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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包容审慎;首违不罚
2026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化工类产品技改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完成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该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90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改正态度,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规定,于2026年5月12日分别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免处罚款56.8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处罚款11.9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要求,适用不予处罚清单办理的典型案例。该公司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产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及时完成整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生态环境执法理念,帮助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的同时,优化师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