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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喀什地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简介】
根据线索,2025年11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喀什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和甲苯。经核查,该公司生产期间未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于2026年2月对该公司处以6.12万元罚款。
案例二:喀什地区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简介】
根据线索,2025年11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喀什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经核查,该公司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设施。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于2026年3月对该公司处以9.27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物,也是臭氧和颗粒物污染的关键前体物,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核心举措。上述两起案例表明,部分企业依旧存在环保意识淡薄,无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源头规避治污主体责任;环保设施日常运维管理流于形式,致使治污设施沦为“摆设”,治理效果大打折扣等问题。此类行为不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更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下一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化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精准帮扶并重,既严厉打击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又主动送政策、送服务,助力企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共同守护蓝天、碧水、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