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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某医院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COD浓度数值连续28个小时为恒值,存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及时对该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已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每月对COD、NH3-N、pH水质自动分析仪开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每季度对流量计开展比对试验,经现场比对检测,该单位COD、pH比对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比对偏差超过30%,该单位存在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能够实时、有效地反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已成为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监管平台作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检查固定证据、实施精准处罚,充分彰显“技防+人防”的协同优势,有效提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显著优化执法效能。